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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装置未填装活性炭,一企被市局立案调查

2021-07-12

一、夜查出击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碧水蓝天净土,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夏季攻坚、源头治理”突出环境问题执法检查方案并成立指挥部。2021年6月21日夜间,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夜查,夜查中发现无锡美邦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厂房三楼的喷底漆车间正在生产,但其配套的2号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填装活性炭。

二、调查处理

无锡美邦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给予10万一100万的罚款。

三、案件点评

夏季臭氧污染已成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拦路虎”,面临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的压力下,该公司虽已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治理设施,但活性炭填充箱却“空空如也”,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本该正常运行的治理设施却在以掩人耳目的方式非法排污。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切不能心存侥幸,触碰了环保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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